一、政策实施方案出台背景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贵港市委和贵港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效益为主线,以推动科技自主创新、智能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常规机具
广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广西补贴范围”)为25大类53个小类152个品目。
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备案管理,按有关规定引导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领域规范应用;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操作要求与常规补贴产品保持一致。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由自治区另行发文通知。
常规机具必须是广西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与应用补贴按自治区农机成套设施装备购置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二)农机创新产品
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的补贴范围按自治区另行印发的新一轮农机创新产品补贴方案执行。
列入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补贴范围的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按自治区另行印发的方案执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在桂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须具有桂平市户籍)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地在桂平市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发布、调整的标准执行,具体补贴标准见自治区发布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应会同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贵港市农机中心。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
(一)资金分配与使用
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确定的年度资金使用规模和要求执行。
(二)组织开展创新试点
对具备作业信息化监测条件的大型、智能、复式、高端、绿色农机以及重点推广的机具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创新试点具体工作按自治区另行印发的相关工作方案实施。积极争取开展农机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按照生产急需、前沿引领、自主安全、集中突破的要求,分区域、分产业、分品种、分环节梳理推广应用优势资源,积极争取参与农机研发制造推广应用一体化试点。
(三)支出责任与兑付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申请办理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必须配合相关人员完成机具检验后方可向当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理补贴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或农机作业服务所在地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补贴申请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其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有效身份证明(农民凭有效身份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2.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
3.机具产品合格证;
4.“一卡通”卡号或银行账号;
5.牌证管理机具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非牌证管理机具无需提供)。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补贴申请受理点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
鼓励购机者使用“广西农机补贴App”申请补贴。通过手机App申请的,购机者应在申请提出后10个工作日内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补贴申请受理点完成后续申请手续,逾期未完成的,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补贴申请受理点视情况对申请进行延期或作废。
购机者每年申请补贴机具数量超过3台(套)以上的,需向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购买补贴机具的数量、金额及理由,由桂平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引导购机者在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申请受理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申请受理点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鼓励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实际,对于农机创新产品按完成规定作业面积或作业量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核验,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切实强化核验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鼓励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四)审验公示信息。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中心)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乡镇(街道)或行政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桂平市农机中心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户信息)、购机者填报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报送桂平市财政局审核。桂平市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符合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条件的补贴资金要通过广西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拨付给补贴对象。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当年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开展情况与下年资金安排挂钩。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根据地区农业生产需求,优先录入、优先兑付的有关品目(或档次),按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指定品目(或档次)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桂平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黄万鹏
联系电话:3388069
关联文件:
关于印发桂平市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